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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符合電子帳簿獎勵實施要點,其後2年度可免列入選案查核

已更新:2021年1月15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財政部特訂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完成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

(一)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為調帳查核案件,甲公司已將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上傳網站,並經審核符合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無違章短漏報情事,按「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甲公司106、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得予書面審核,不列入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符合電子帳簿獎勵實施要點之營利事業,其後2年度可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同時可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亦可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請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2021-01-0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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