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Investment
臺灣擁有優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完整的產業供應鏈、良好的製造技術、完備的基礎建設、穩定的金融市場、健全的法治環境及政府優惠獎勵措施等優勢,同時匯聚生產、服務、健保醫療、資訊、物流、人流與金流之投資利基,更擁有豐富精彩的自然景觀、人文風情及舒適便捷的生活環境。活力繽紛的臺灣,是全球人士與企業前進華人市場的第一選擇,最堅實的夥伴。
注意事項:
1.以上需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審查。
2.投資人在台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投資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3.公司和在台分公司之登記,須先經會計師資本額或營業資金之查核簽證。
4.陸資來台之開放業別項目,目前包括製造業204項、服務業161項、公共建設43項等共408項,其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外國人投資型態:外國人至台灣投資可分為設立獨立公司、成立分公司或投資現有公司股份,若僅為調查、研究台灣市場不涉及營業活動,可成立辦事處。
-
外國人投資型態比較:請電洽或E-mail本所
-
投資現有公司:外國人投資現有公司可分為投資上市櫃或興櫃股票及未上市櫃股票兩種。外國人若投資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未達10%股權,應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如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應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投資人依身分別可分為個人或法人及是否在台居留或在台灣是否設有據點。
-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所以港澳來台投資的型態比照外國人在台投資的型態。港澳在台灣投資可選擇設立獨立公司、成立分公司或投資現有公司股份等,若為港澳公司的法團組織,沒有預備在要在台營業,僅為調查、研究台灣市場,可只成立辦事處。
-
港澳在台投資型態比較:請電洽或E-mail本所
-
投資現有公司:港澳來台投資現有公司可分為投資上市櫃或興櫃股票及未上市櫃股票兩種。港澳人士若投資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未達10%股權,應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如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應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投資人依身分別可分為個人或法團及是否在台居留或在台灣是否設有據點。
-
陸資認定及投資型態:因兩岸政治敏感問題,大陸人士或法人要在台灣取得企業經營許可及陸資企業後續的管理,均較其他外資進入台灣要困難並嚴格得多。台灣針對陸資企業或個人來台經營商業設下許多規範及限制,除熟悉相關法規之代理人外,很多案件稍不留意,無就法順利通過審查,不僅浪費時間及成本,企業之商機亦稍縱即逝。
-
陸資認定,符合下列之投資者,均視為陸資:
-
在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由第三地區公司來台投資者。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來台投資之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來台投資之第三地區公司直接及間接出資比率逾30%。註:第三地區公司直接及間接出資比率逾30%計算
-
陸資投資限制:陸資並不是在台灣所有的營業活動都可以經營,目前台灣政府開放陸商可以經營之項目,大概不會影響台灣的國安及社會期許為主。由於開放經營項目定期會調整,陸資在來台投資前最好先確認經營業行業別在台灣是經許可的,以免投入了許多資源,卻徒勞無功。
-
陸資投資型態比較:請電洽或E-mail本所
-
成立辦事處:陸商若暫時無需在台經營企業,可成立辦事處先調查研究台灣之市場,待時機成熟後再投入經營。辦事處因不涉及營業活動,因此成立之流程及時間也較成立公司簡單。陸商在台灣設立辦事處僅能進行合約簽署、報價、議價、處理事務、及獲取公司等工作,無法進行營業活動。且陸商在台成立辦事處者,於次年度起,需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檢具辦事處工作報告書及經費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因需檢附辦事處之相關資料備查,所以每年的書面工作仍不可少。
下列為陸商在台成立辦事處之資格:
*設立三年以上。
*最低實收資本額折合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上。
*本公司所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
Q1.香港居民來台新設或投資現有公司如何申請? 可否來台定居?
一、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二、因此,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1)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2)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上述旅行證照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外國護照(如英國護照、加拿大護照、澳大利亞護照等)】之香港居民,來臺投資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等相關規定辦理。反之,香港居民不符合港澳關係條例所規定之居民資格,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則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陸資身分申請。
三、香港居民來臺擬投資取得國內事業(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公司及商號)之股權【包含(1)新設(2)認購增資股份或出資額(3)受讓現有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包括購買不動產或政府公債等】,無論投資金額大小,均須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填具申請書表(僑外A表),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由國外匯入投資款項,並持許可函正本向臺灣地區往來銀行辦理結售匯入投資款結匯售為新臺幣,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審定投資額。完成審定後,持投資核准函及審定函,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向登記單位辦理公司(商號)設立(或變更)登記。
四、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中第5款規定「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前述「投資」包含本會核准之投資案件。
以上資料來源:投審會
Q2.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來台投資有幾種型態?
1.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相關公司登記公司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2.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大陸地區或外國(間接陸資)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大陸公司營業主體許可或外國公司認許(間接陸資)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中部辦公室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再向設立分公司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3.辦事處:大陸公司或外國公司(間接陸資)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許可及辦事處報備。
4.商業: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先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預查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後,再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再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及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惟此種型態僅限於大陸地區自然人申請。
Q3.外僑於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已繳納稅款,其後又繼續居留至滿183天者辦理申報之方式如何?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來臺,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資料來源:財政部
Q4.陸資來台設立公司有最低資本額限制嗎
-
除主管機關特別要求外,其他未特別註明的開放項目並無最低或最高投資金額限制。
-
惟須特別注意的是,陸商來臺設立公司若須陸籍負責人、董監事駐臺,最低投資金額門檻為投資20萬美元。
Q5.陸資來臺投資正面表列許可之營業項目有哪些?
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表內搜尋計畫投資業別項目是否屬開放之正面表列,如搜尋不到,則表示未開放。截至2019年的規範,包括製造業204項、服務業161項及公共建設43項。
Q6.會計師可以提供哪些服務?
政府在各種法令中常指定會計師為合法代理人,代理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財團社團登記、商標註冊、專利申請、僑外投資申請及陸資來臺投資等等,可見政府確認會計師界在工商代理業務方面之卓越表現。其中陸資及外資來台投資需要會計師提供的專業服務,主要規定在我國之公司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公司登記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此外,有不少客戶希望我們提供其他服務,諸如企業記帳、投資公司評估、員工勞保健保和薪水支付,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之評估等等,我們都會盡力協助,歡迎來電洽詢。
Q7.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
Q8.外商主管工作居留證(ARC)申請步驟及應備文件
步驟一、取得工作許可(7-12工作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步驟二、取得停留簽證(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被加註限制不准延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步驟三、取得居留證(自停留效期屆滿前15日提出申請)(10工作天)(內政部移民署)
若需進一步服務,請洽本所
Q9.非本國籍人士之健保投保規定?
在臺居留之港、澳、大陸或外籍人士,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應自符合下列投保資格之日起加保:
-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加保。
-
非受僱者,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 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且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 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加保。
-
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在臺灣地區領有 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出生之日起投保。但105年12月1日至106年11 月30日出生,可選擇投保居留滿6個月或自106年12月1日起投保。
-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7年2月8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加保。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