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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香港人已取得台灣居留證,可否擔任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或登記設立公司,及其相關規定。《僑外投資、工商登記》


港人來台投資,無論是否取得台灣居留權,依《港澳關係條例》的規定仍是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需經投審會審查。

港人來台設立公司,依上述規定大致上需進行以下步驟: 1.填具申請表(又稱僑外A表),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投審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由國外匯入投資款項。 2.持許可函正本向臺灣往來銀行辦理結售匯入投資款結匯售為新臺幣。 3.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投審會申請審定投資額。 4.完成審定後,持投資核准函及審定函,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向經濟部辦理公司(商號)設立(或變更)登記。

另外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台灣居留,前述「投資」包含投審會核准的投資案件。

實務上,據報載為避免空殼公司來台假投資、真移民,實際審核時都會要求申請人提出詳細投資計畫,也會要求提出相關證件,並在審核時考量對台灣就業是否有具體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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